关于犬类饲养的政策监管制度明确指出,无论是团体或个人,在决定饲养犬只之前,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规定,定时接受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注射,并依据动物医疗诊所开具的许可证,向当地设立的犬类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此外,当狗在室外活动时,需按照规范佩戴犬舍标识号牌,且绳索需牢固绑定,以防范可能出现的犬只伤害事故与疫情的扩散。
以上政策皆是为了确保公众社会安全以及动物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福祉。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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