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有:
1、公开审判制度;
2、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辩护。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3、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审判,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4、合议制度:指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检诉合一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严重阻碍国家刑事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事诉讼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人们逐步掌握了其规律性,即科学的刑事诉讼必须最低限度地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和审判中立。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则,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否则,就是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背离和践踏。
但是,如果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同时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本来已经足够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又如虎添翼,平等武装成为泡影,必然会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呈现严重不均衡,控辩平等原则就形同虚设,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实践中,这种诉讼机制的一个显性副产品就是国家刑事辩护职能的极度萎缩,刑讯逼供等野蛮取证现象难以根除,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这是采取检诉合一诉讼机制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
正如西方法谚道: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显然,这种检察至上型的诉讼结构,毋庸置疑是一种相当落后的制度设计,与当今国际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完全背道而驰,总体上于国于民都可谓有害而无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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