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是指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包括运用各种科学手段、工具),或者运用专门知识(即鉴定人是某一方面具有专长的专家),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最后提出意见(亦即是鉴定者应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但在我国,这种结论在司法上称为“鉴定意见”,详见后面)。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包括下列几层意思:
1.这类鉴定是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司法鉴定和其他的鉴定是不同的,下面会专门谈这个问题;
2.所谓诉讼活动,在我国,目前是指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
3.并不是凡属这三类诉讼活动,都要进行司法鉴定,只是在有需要时才进行;这种需要,是针对“专门性问题”,通过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去寻求问题的解决。如果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就不需要进行鉴定。举例来说,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问题,借贷双方证据清楚,就可以不必进行鉴定来完成诉讼活动;但是,如果对借据的真实性发性疑问,双方争持不下,就可能变成专门问题而需要鉴定了;4.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
5.鉴定是有法可依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5条)。此外,我国人大常委和司法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有专门的决议和法规。这些文件在网上都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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