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需要偿还,不会产生违约金。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处理非法债务的问题?
1、对于非法债务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但实体上不应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享有诉权,应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我们认为,当事人诉权不以请求事项合法为前提,而是以原告是否享有诉的利益为前提,故同意第一种观点。
2、关于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应当返还?该类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给付;但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虽然对于受领人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但就资金提供者而言,因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关于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在当事人之间不予保护,但不影响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部分的救济,配偶可以主张无权处分,要求返还其对应部分的借款。
4、关于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借款人向他人借钱,用于赌博或吸毒的,该借款是否应当偿还我们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或吸毒的,不予支持;如果出借人对此不知情的,借款人应偿还。
5、关于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实践中需要把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与合法的请托相区别,如果是合法的请托,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属于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应按委托关系处理。如果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予保护。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应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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