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发行者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有依据公开信息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能力。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作投资者的权利。
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者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质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
4、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
5、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
6、在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和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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