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防城港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受理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七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工作,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条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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