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该注意保证人的条件,即保证人的资格。
特别提醒的是,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二,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此,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明确保证方式。
第三,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担保合同变更主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1.原合同关系的存在;2.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必须产生使合同的内容改变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4.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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