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讨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律师才是法律允许的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讨债公司进行讨债时需要当事人委托,而且还收取有高额费用,整个代理讨债过程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且他们无权代理当事人进行有偿讨债行为。所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免造成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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