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讨债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1998年,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因此,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让问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账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即商账催收师。
其次,委托他人讨债是否合法?他人能否拿着自己的欠条及委托书去帮自己讨债?我认为,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因此,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本律师认为,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最后,找讨债公司需了解其有无注册登记,有无处理次级债务的资格,工作流程是否合法,有无成功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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