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一部分义务的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适用下列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5、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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