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如何理解
时间:2023-06-03 11:42:47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想受骗者表示某种虚假的事项,我国刑法解释论上习惯于采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述。所谓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事实,一鞥可以是部分的事实;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由行为人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如果行为人提出的所有事项全部具有真实性的话,则不成立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所谓的“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告知对方对方真实的情况,而使对方继续陷入认识错误,当然,这要以行为人负有告知对方真相的义务为前提。

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须是使受骗者产生于客观真实不相符合也即认识错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但不具有此种性质的话,也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甲偷偷地翻墙溜进剧场而观看了梅*芳先生的某场演出的话,也不够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还须注意的是,由于诈骗罪侵害的是财产法益(这从立法者把诈骗罪放在侵犯财产罪中可以得以证明),所以,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还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这就是说,尽管行为人客观上也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其内容不会使对方作出某种财产处分行为,便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因此,即使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但如果不是使对方基于该错误实施交付或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就不能说该行为是作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欺骗”行为。比如,某甲到一商店里,装作挑选香烟的样子,乘售货员不注意或转移售货员的注意力,而把名贵香烟占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应成立盗窃罪。最后还应指出的是,由诈骗罪的特定的逻辑构造所决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至于需要存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以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为已足。论及至此,我们可以说,诈骗行为的本质就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并基于此等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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