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
时间:2023-04-25 18:21:45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

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的;“合理”的含义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仅是满足最低的生活标准;

2.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有房产的话,那么被执行的人这套唯一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

3.已经出售的房产。有的房产售出和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如果卖方作为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话,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好处理。这种售出却没有过户的房产,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在债务人名下,但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从实际上看,已经涉及到了第三方;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还需要交费用吗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还需要交费用。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百万元至1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需要多久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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