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能否办理过户
时间:2023-04-11 14:20:18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能办理过户。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进行过户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由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出让手续、依法补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一、划拨土地拆迁怎么赔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划拨土地拆迁按照以下赔偿:

(一)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如下:

(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政府安置地面积能买卖吗

政府安置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条款无效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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