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存在抚养利益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须遵循与亲生父母相似的标准和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继子女受到其继父(母)的抚养和教导,那么他们应对其继父母承担起相应的赡养责任以及帮助扶持的义务。
并且,这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一旦确立,便会构成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态。
在此我们需要指出,拟制血亲通常是指那些原本并不具有血缘联系,或者虽然有一定的血缘联系,但并未达到直系血亲的程度,然而,借助于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人却能够被赋予与普通血亲同等的对待和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由于各种因素如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等原因,拟制血亲的关系可能会岌岌可危,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就可以轻易地消除。
因此,对于已经离异的继父母而言,继子女仍旧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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