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一、条文注释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于他们均是从事公务者。从事公务,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包括:国家事务、地方事务、社区事务、企事业单位事务和社会公益事等。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除外的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
二、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6条强调的是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案件,97条强调的是不能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办结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办案没有限定期限,但是对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办案期限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强制措施变更,分别做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条。
刑诉法93条内容主要是对如何应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刑诉处理案件等等,对于违法犯罪人员,依据刑法及时的进行拘留或羁押,对于刑满的人员应当及时的予以释放等等,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不能脱离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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