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的货车行驶中车轱辘脱落,正好路过的潘某驾驶货车,碾轧该轮胎后发生爆胎,失控撞上另一辆大货车,潘某身上多处受伤。日前,潘某上诉至东丽法院,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车主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555元。法院审理此案后,判由肇事车保险公司赔付潘某6615.50元。
飞来轮胎造成车祸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被告王明苏(湖北人)驾驶货车沿杨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62公里处时,其车右前轮脱落后滚到由北向南车道,原告潘啸振(黑龙江人)驾驶货车路经此地,车前轮碾轧被告车辆脱落的轮胎后发生爆胎,导致原告车辆失控后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外伤。原告共计住院1天,支付医疗费2765.5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555元。另查,王明苏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被告庄亚圣(湖北人),该车挂靠在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京源农用汽车服务部名下,并以该服务部的名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王明苏系庄亚圣雇佣司机。
法庭上,被告王明苏、被告庄亚圣均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原告有超载及无证驾驶情形,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按照交强险的理赔范围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但大货车的保险公司亦应按照规定承担无责任赔偿的赔偿责任。
由肇事车投保公司赔付
法院认为,被告王明苏无视交通安全,在车辆出行前未能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被告庄亚圣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由于本案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保险赔付额度不足时,余款由被告庄亚圣予以赔偿。被告王明苏主张,原告属无证驾驶及车辆超载,但未能提供证据,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大货车的承保公司,应承担无责任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并未就此提出主张,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考虑。被告王明苏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赔偿原告潘啸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115.50元;赔偿原告潘啸振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500元,总计6615.50元。二、被告庄亚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王明苏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涉案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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