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方对车祸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来负责
一、在医疗纠纷诉中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同时,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二、在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病人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发生医疗损害,病人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病人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病人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五、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六、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一)病人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病人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机构要求病人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病人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病人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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