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我国制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以下特征:
1、规范的根本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规范的最高性。从效力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体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制定的严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4、规范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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