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先生:我父亲骑自行车上班与别人的摩托车相撞受伤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属于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我父亲还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
律师:你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你父亲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5、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7、事故调查材料;
(1)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3)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4)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7)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二、上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意义在于:第一,使每一个体发生的工伤损害的承担由全社会负责;第二,能够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的补偿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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