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现工伤事故老板不处理怎么办
时间:2023-04-11 14:30:53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工地出现工伤事故,伤者痊愈应给予处理,久拖不处理是对伤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受伤者可整理证据起诉对方,但是起诉对象必须是有资质承揽工程的建筑单位,也就是说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起诉建筑公司。

一、工程挂靠注意事项是什么

工程挂靠注意事项有: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法律关系;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

4、供应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买卖法律关系;

5、挂靠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雇工关系问题。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也就是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也就是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二、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在工地上受伤没签合同怎样赔偿?双方协商,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首先,应当确定向哪个单位申请工伤的认定,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找与之对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但普遍的情况是包工头在承包单位承包了一些项目,由包工头直接找一些工人进行工地现场施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劳动工作服、证,很多工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难以形成工资发放银行记录等书面证据,受伤工人也很难直接通过包工头获得足额赔偿,更多的情况是私下协商草草了之,这对工地上的农民工等工人的权利保障是严重不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不难看出,若是直接由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可以直接找分包给包工头的项目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是经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应当向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方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成立建筑公司有哪些条件

成立建筑公司的条件如下:

1、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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