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有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逮捕的必要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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