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办理机构
黔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都匀市民族路35号(州民族博物馆二楼)黔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安监局窗口(市内乘坐12路、16路、27路、30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小十字、州医院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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