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如果有对案件重要的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审理时间
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审理时间可以根据以下的几点来认定:
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三、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3.处罚的幅度不同。
4.结案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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