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九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其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有效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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