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2,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4,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5,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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