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处理非法集资的规定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进行一个处罚规定,当然这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一定的立案的标准的,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那么可能会被进行行政方面的罚款的处罚方式。p2p网贷平台也称为借贷型众筹,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东方创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第四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但是,这一规定不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步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一、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
p2p网贷(借贷型众筹)的借款人(融资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来讲,只要通过p2p平台融资等达到本罪的“起步价”,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无法兑付,才会导致案发。
其次,p2p网贷平台如果自融资,包括自融资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那么,此时p2p网贷平台只是其非法集资的工具。在p2p平台达到本罪“起步价”时,自然也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次,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平台借款方(融资方)的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借款人达到本罪“起步价”时,如果p2p网贷平台还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费用的,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人获得一些工资方面的收益,就想要将它存起来,以此获得更多的利息,而这种想法的话,实际上是一种比较保守的理财方式,当然是可以的,但是近年来一些网络方面的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的,不能够轻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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