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如何报销
时间:2023-05-05 17:40:07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经核符合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规定的,方可报销,未经申报登记发生及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医疗费报销票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急诊诊断证明、单位介绍信、本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开折(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患者本人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人员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

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1、参保人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突发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经批准转往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经批准在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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