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车损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时间:2023-07-02 22:40:33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的,并且对方全责的,索赔的方法是:首先,受损车辆的车主可以要求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赔偿数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承担全责的对方承担剩下的全部数额。

交通事故中的车损怎么赔偿,多少钱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颈部及胸部损伤等属于十级伤残。在此提醒各位,无论是行人还是车主,为了自身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最大程度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鉴定十级伤残标准相关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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