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六年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如果对方在三年内被发现存在这些行为,或者在六年内未发现对方存在这些行为,但仅在财产分割方面反悔,那么将无法再次起诉。
如果在离婚六年后,方才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您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如果对方在三年内被发现存在这些行为,或者您在六年内未发现对方存在这些行为,但仅在财产分割方面反悔,那么您将无法再次起诉。
离 婚 后 三 年 内 , 能 否 再 次 起 诉 分 割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离婚申请即行终止。因此,在离婚后三年内,无法再次起诉分割。当然,如果离婚后六个月内,另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不同意离婚申请,则可以再次起诉分割。
如果在离婚六年后才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您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如果对方在三年内被发现存在这些行为,或者您在六年内未发现对方存在这些行为,但仅在财产分割方面反悔,那么您将无法再次起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离婚申请即行终止。因此,在离婚后三年内,无法再次起诉分割。当然,如果离婚后六个月内,另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不同意离婚申请,则可以再次起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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