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探讨
时间:2023-07-05 19:53:22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参与分配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也越来越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人们知道,一般的劳动成果(产品或服务)只能使用一次(或曰一个寿命周期),只能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也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从理论上讲,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频次具有无限性,除非有更新的知识将其代替、淘汰、推翻。所谓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劳动成果的享用者对劳动成果的所有者支付的报酬。享用者越多,支付的报酬也就越多,一般的劳动成果是以其数量来争取其享用者的,例如工厂可以造出成千上万台电视机,以争取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每个消费者都要向工厂支付报酬。电视机是复制的,每复制一次,都要支付相同的劳动,因而每一台电视机只可能获得一次报酬,企业和参与电视机制作的职工也只可能凭自己的劳动成果参与一次按劳分配。知识这种特殊的劳动成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载体,其载体也需要复制,但其本身却不需要复制,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劳动。不管有多少消费者,只要他购买知识产品,他就要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需要复制的知识,可以参与无数次的分配;一次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无数次获得报酬。这不仅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恰恰是按劳分配符合逻辑的发展。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等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实际上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肯定这一点,有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强调按劳动成果分配,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人们不应忘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一直强调,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体现资产阶级权利。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只能按照某一客观尺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合理。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按劳动成果分配,有利于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更能体现经济还不发达或还未充分发达社会的公平。至于因此引起的收入差距,则需要国家来进行必要的调整。

按劳分配为哪些主体方式并存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意思是按照劳动的贡献作为财富分配的主要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再辅之以其他的诸如按照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对财富进行分配。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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