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调离公安机关是什么意思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为,在当今就业困难的形势下,公安这只“金饭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如果对于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直这样“限期调离”下去,实际上等于是将公安系统的“病”传染给其他部门,也会助长公安部门一些人的恶习,使他们感到还有退路,从而干起违法乱纪的事来更加有恃无恐。我想,这决不是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的初衷!
二、“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在我国相关的公安机关在对自身的实际工作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触犯我国的相关法律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马上对这类人群进行相应的处罚,调离相关的公安工作岗位,对这类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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