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中适用民事规则的办法如下:对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等事项,如果《行政诉讼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如何适用民事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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