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户流程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更名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申请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单位
(四)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复印件(核原件);
5、1:1000或1:2000用地规划红线图;
6、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海洋、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
7、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确认书》和《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个人更名须提交派出所证明;
8、通过法院裁决或法院裁、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需更名的,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裁(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确认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9、因遗产继承而需更名的,须提交公证部门按发的公证书;
10、买卖双方或更名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大亚湾中兴五路126号住建局办公大楼1楼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业务科室→责任人经办→科室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发证。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法定工作日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证申办程序有哪些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三、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要哪些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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