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申请表;
2、申请函;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1/500或1/2000各地城建统一坐标系的场地实测地形图及复印件各一份;
5、总平面规划图;
6、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三类工业项目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意见;
7、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以及停车位超过300个的项目,应提交交通规划部门的评估意见;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9、农业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项目预审批准文件;
11、属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上述第1、2、4项资料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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