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信访流程:审视、核实与评判
时间:2024-02-22 20:20:05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出申请资料并经过审核后,相关部门或法律部门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受理部门或法律部门。接着,相关部门或法律部门将举行协调会或听征会等活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和把关。最后,区政府领导将签发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申请资料的审核和复查(复核)程序:

1.提出申请资料并经过审核。

2.审核结果将提交给受理部门或法律部门。

3.相关部门或法律部门举行协调会或听征会等活动。

4.法制办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和把关。

5.区政府领导签发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信访复核申请步骤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复核申请应由信访人本人亲自到行政机关提出。若信访人不便亲自提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代为提出信访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供与信访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信访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信访复核机关认为信访复核申请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综上所述,信访复核申请应由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访复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信访复核申请应由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访复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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