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
1.一方面体现为司法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结果所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2.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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