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策宣传全方位。利用大型活动到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二是工伤认定高效能。设工伤受理窗口,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一站式”办理,避免办事单位和群众多跑腿。
三是严审无死角。实行分别把关,集中审议制度,对前来申报工伤认定的对象,首先由一名工作人员严格审核材料,紧接着由科长进行初审,对需要调查的及时联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链合缝接,然后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制作,最后由科长请示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四是服务水平亲情化。结合局“争先创优、争当排头兵”活动,转变作风,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人性化服务,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积极协调,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积极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尽可能地维护参保职工利益;其次推行“AB”岗制度,消除窗口服务空白,全天候为群众服务。
工伤认定之特殊工作者篇
一下一些特殊身份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大学上兼职、暑假打工?
答: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参加培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答: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为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属工作范畴之内,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用人单位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
答:因为用人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
答:第一,如果保姆是自行与雇主或经中介机构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属工伤。另外,第一种情形通常是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实施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