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下:1、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的机关;2、接受赔偿请求的机关。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责任,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赔偿领域,确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较为复杂。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因而容易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下:1、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的机关;2、接受赔偿请求的机关。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责任,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领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因而容易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的确认问题:如何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由司法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司法赔偿的确认问题,需要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复议机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的机关和接受赔偿请求的机关。由于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责任,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相对较简单,而在刑事赔偿领域,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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