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平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林某因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3时许,林某使用錾子撬锁入室,侵入平昌县江口镇七里村5社村民张某、李某家中意欲盗窃鸡或者其他易带走的物品未果后,又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侵入该村村民庞某家厨房内欲实施盗窃,被庞某当场抓获。到案后,林某供述:2015年2月一天凌晨,其潜入平昌县六门乡重石村5社彭某住宅,在彭某家牛棚外侧鸡圈内盗窃母鸡一只,后又潜入该村6社向某家采用镰刀撬开牛圈门栓将牛圈内公鸡一只、母鸡三只盗窃走,在逃离现场途中遗失公鸡和母鸡各一只,剩余三只母鸡于同年3月10日在平昌县新华菜市场销售,得赃款150元。
另查明:林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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