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票据权利保全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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