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
一、申请工伤鉴定多长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它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出院证明写工伤和自费重要吗
因为没有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发票,出院时标注自费,是不影响报销的。出院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报销: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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