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不发工资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任意压低员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工资标准确定了两条原则: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笔者对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所表达的意思感到不解。记得读小学的时候,语文老师就教过或者表示前后两者选择其一,和、并且等表示前后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如果本条中的或者一词表示可以选择其一,那么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形,即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
(1)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为800元。按照第一种情形,试用期的工资应当既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即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640元;按照第二种情形,试用期的工资既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即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
很显然,上述两种工资标准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但是按照或者一词表示选择的意思理解,两种做法似乎均是合法的。但是,这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利的,用人单位完全可能选择较低的标准作为试用期的工资,更何况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的,这似乎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法精神;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试用期的工资既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么本条中的或者一词就是表示前后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的意思,这岂不是犯了用词不当的错误。因此,试用期工资视情况而定。
三、试用期的工资有下限,不能太低
劳动者在约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劳动者一般不清楚,那就看看你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如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4000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4000×80%=3200元。
这还不能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低于3200元,试用期工资是3200以上是没问题的。
但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高于3200,如是3300元,那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3300元。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