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强拆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并列。也就是说,双方都满意后,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拆迁程序。(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批准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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