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暴力手段: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 威胁手段: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 欺骗手段: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 贿赂手段: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 伪造选举文件: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 虚报选举票数: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 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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