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可以报省政府批准增加补偿)其他地方,其他地方,参照耕地,由省政府自行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意见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发〔08〕73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2008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办公。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土地安全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现就消除我省大中型水污染提出意见。现就省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出如下建议结合实际实施。1、论被征收土地的种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边界、类型、面积必须明确,土地权属不得有争议。被征收土地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调查,具有相应土地调查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调查定界条例》进行实地调查,绘制调查界线图。第一,关于土地征收的土地类型、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边界、类型、面积必须明确,土地权属不得有争议。被征收土地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调查,具有相应土地调查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调查定界条例》进行实地调查,绘制调查界线图。在调查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法》(过渡期适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分类。接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土地的面积、类型、权属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害。耕地和其他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非建设用地,仍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并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第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林、统计等有关部门制定,(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前三年的有关统计调查资料,报各市(州)人民政府,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资料对各县(市、区)制定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订意见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三是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年均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四是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每三年由各市(州)人民政府修订一次,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作出相应调整。五是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负责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要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占用的土地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进城安置人数,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扩大就业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是着力解决零就业家庭问题,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项目单独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不得低于30平方米。被拆迁农民在基本住房建设面积内不支付购房款,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原拆迁住房面积超过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照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应当提前做好安置房建设的准备。原则上,先建后拆。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住房供应,缴纳过渡费,保障过渡期间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征收。六是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外建设项目批准转为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计算,最高每亩不超过3万元。论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被征地的用途和地点告知农民。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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