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无现金的事实,无法明确地推断其是否构成了开设赌场犯罪。
在考虑是否构成该罪名时,重要的是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具有盈利的意图;
其次,行为人需要创设、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或者提供赌博工具给其他人使用;
最后,行为人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如互联网等,有组织地引导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即便这种赌博活动中并未涉及现金,但只要存在其他形式的赌资流动或能够从赌博活动中获得利益,也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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