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取场地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问题,必须依据特定情形进行深入剖析。
倘若,收取场地费之人明晓他人将利用该场地从事赌场活动,却仍然予以提供并收取相应费用,此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开设赌场罪是一项刑事犯罪,其定义为:以营利为唯一动机,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或长期沉溺于赌博之中的行为。
而为开设赌场者提供场地等各方面援助性行为,若其主观上确信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之违法行为,同时在客观层面上为其实施行为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发挥了实质性的协助作用,那么,此类行为便应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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