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形有哪些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
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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