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方案
时间:2023-02-04 18:55:13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和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原则:

(一)单位参保自愿、谁缴谁享受;

(二)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必须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凡无故间断3个月以上,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二、缴费标准: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实行一年一调整,标准按缴费基数2%缴纳。

三、资金渠道: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四、基金征收与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由地税部门代收,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五、基金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来对参保职工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条件内,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助,同时还用来提高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和买药费用的报销比例。

(一)住院医疗费的补助按以下标准分段执行:

1、3000以下住院补助30%

2、3000。01—5000元住院补助20%;

3、5000.01—10000住院补助18%;

4、10000.01—20000住院补助16%;

5、20000.01—封底线住院补助12%

(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和买药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部门不予报销,由个人全额支付。

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补助部分报销时,由病人与医院结算后,凭收据和原始有效资料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报销。

八、转外就医待遇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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