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法院在决定冻结任何一个合法公民的个人银行帐户前必须做出明确而详实的裁定,并且将该裁定以及附有裁定书副本的通知送达到相关的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手中。
以此为基础,一旦法院启动了冻结银行卡这类强制性措施,当事人肯定会接收到相应的通知。
另外,若需有关机构或个人积极配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维持扣押措施所需的协助工作,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出具详细明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与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所需的协助执行人员手中。
至此,当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真正送达至协助执行人时,才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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